首頁 / 最新活動

【11/7性別與國際法研討會紀實】


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處 (2020-11-07)

 

 

  • 開場致詞:謝英士 / 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謝理事長提到,自古以來法律系統可說是「人的法律」,更是「男人的法律」,就跟環境領域一樣,有太多的法律系統存在許多盲點,沒有被關注到。台灣對於人權的關注近年出現變動,可稱之為「位移」,格勞秀斯在發展國際法概念的時候,可能也沒有想到除了國家以外還有其他因素,包括性別。近期中國取得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席次,不斷提出「發展權」的概念,也就是「以發展為前提的人權保障機制」,這是值得注意的。傳統的人權系譜已經到了要考慮不同人權之間的交織性的階段。謝理事長也表示在閱讀了四位報告人的文章後,得到相當多的啟發,大家都是有心人,可以匯聚成一股力量,讓性別與國際法的議題得到更多的關注。最後,謝理事長也期許在未來,臺灣國際法學會與國立政治大學公法中心有更多繼續合作的機會,共同籌備更多的研討會活動,為臺灣國際法發展作出貢獻。

 

  • 場次一:女性主義觀點下的國際法—以海洋法為例

 

陳貞如(報告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陳副教授表示在國際法中有關女性主義的討論已非新鮮,只是擴展到個別領域的討論仍有加強的空間。尤其在海洋法的部分,例如在非軍事議題上,海洋作為人類共同財產,何以無相關性別思考,值得省思,而這也是女性主義在海洋法所要面對的課題。

 

鄧衍森(與談人)/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鄧教授認為女性主義的議題較複雜,原因來自於西方本身的一些關於女性主義分歧的想法。女性主義在西方歷史的脈絡上很早就出現了,而根據不同時代對於女性主義的闡述方式也有所不同。另一方面,非西方女性主義對於西方女性主義的理解方式也因種族或宗教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鑑定,這也是女性主義之所以複雜的原因。正因為有這種現象,在研究女性主義時,必須閱讀大量文獻,才有可能從不同的角度切入去理解女性主義的含義。

 

  • 場次二:歧視的交織性——以CEDAW、CRC及CRPD三項人權公約之交織為思考

 

林沛君(報告人)/ 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

 

林助理教授表示,在不同公約的國家報告中,會就民間團體曾經提出的議題,去思考其中關於歧視議題,有沒有一些重疊的面向是可以用學理去討論的。在2018年CEDAW國家報告審查中,就有討論交叉性和多元性女性歧視,台灣有何進展,政府提出三點回應,一是有相關法律保護,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二是衛生福利部2017年身心障礙與性別相關數據調查,最後除身心障礙之外也提到原住民政策,重點在創造女性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

 

孫迺翊(與談人)/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孫教授認為,交織性的概念可以給予目前台灣的反歧視法更多思考,這樣的概念如何放到我們面對國內相關平等和反歧視的論述,其實是會比間接歧視還要困難的。回應國內法律制度,挑戰是如何建構新的架構和思維,才能解決當代多重與交織歧視下的人權問題。

 

  • 場次三:CEDAW的台灣實踐:回顧與檢討

 

官曉薇(報告人)/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如公約名稱所示,公約目的旨在貫徹性別平權,消除性別歧視。在臺灣,婦女團體一直都很關注CEDAW的發展,並希望CEDAW可以跟隨人權兩公約的腳步,在國內的實踐可以獲得進一步的推動,以達到國際人權法的標準。官副教授提到法規檢視的任務並不簡單,因為國際人權法的規定都比較抽象,因此必須在進行公務人員訓練時大量參照一般性意見或建議。相較於人權法較為抽象的法規規定,這種一般性意見或建議則較為具體,這可以提高公務員執行比對的方便性,讓法規檢視的運作更加順暢。最終他提到,在檢視了三萬多個法規後,也發現有超過兩百個法規的規定與CEDAW宗旨不符。

 

廖福特(與談人)/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員

 

廖研究員想探討兩個關於CEDAW的問題。第一個是CEDAW國內法化特別的地方是什麼?第二個則是CEDAW國內法化與其他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所共同面臨到的問題是什麼?廖研究員認為CEDAW施行法的通過沒有保留條款的部分,是我國在國際人權法的遵守上很指標性的實踐,這也是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很重要的參考。另外,廖研究員也認為CEDAW施行法與兩公約施行法的通過時點應該有更深入的意義值得我們挖掘,尤其是兩者在聲明保留條款的部分有所差異。

 

  • 場次四:性別與暴力:美洲人權法院對中美洲「殺女」論述之回應

 

翁燕菁(報告人)/ 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殺人類型很多且複雜,為何要強調性別?為何性別是重要的?可以解決什麼問題?而中美洲私人間暴力案件頻繁,為何要凸顯性別?在國際法級別上,美洲人權法院面對殺女罪在國內被訂定時,如何回應這樣的訴求?是我們要去討論的問題。

 

李怡俐(與談人)/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美洲人權法院討論Femicide問題,不是一個單純個案的問題,會是結構性的問題。把公約當作超國家憲法來用,是因為要這樣用才能指導美洲人權公約的締約國,不只叫國家保障人權,更要告訴國家的政治或司法部門應該要做什麼事情。

 

本會謝英士理事長開場致詞

陳貞如副教授報告

鄧衍森教授與談

林沛君助理教授報告

孫迺翊教授與談

官曉薇副教授報告

廖福特研究員與談

翁燕菁副教授報告

李怡俐助理教授與談

 



馬上按讚 加入台灣國際法學會粉絲團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