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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與國際法研討會產官學齊聚, 聚焦新規範形成,法治、產業發展及專利、消費者權益等重大議題 新聞稿


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處 (2020-02-10)

5G與國際法研討會產官學齊聚,

聚焦新規範形成,法治、產業發展及專利、消費者權益等重大議題

新聞稿

 

【台灣國際法學會】2020年2月10日發布

在5G頻譜競標第一階段,國內電信五雄共投下1,380億鉅額標金,可能創下單位頻譜標金全球最高的此刻,除了民眾關心的最終費用外,5G議題本身,更是國際法及商業競爭高度重疊的複雜議題。

2月8日5G與國際法研討會於臺北隆重舉辦,近百位專業人士蒞臨參與,先後就5G技術面臨的技術挑戰與衝擊、跨境電信事業的公平競爭、台灣5G國家戰略法律挑戰與機會、消費者權益及資訊自主權,以及5G標準必要專利之趨勢、規範與授權等五大課題,進行分享交流。

本研討會由社團法人台灣國際法學會主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導辦理,台灣電信產業展協會協辦。

會議開始,本會謝英士理事長提到,很多朋友關心5G議題與國際法有什麼關係,5G與許多科技議題雖然沒有直接的國際公約,或是雙邊多邊公約,但國際法本身更多時候是在探索規範形成的過程。

臺灣國際法學是一個國際法學術交流的平台,希望未來新興議題,包含像無人機、無人車輛或是5G議題,產官學都能有交流機會。讓台灣國際地位不是只有本身主體意識,而是意識背後這些非常投入,有研究基礎的論述能夠建立起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耀祥主任委員認為,除了傳統國際公法外,科技法、經濟法領域,也是要5G議題要關心的面向。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立場,5G產業裡面除了頻譜釋出、法規整備外,接下來就是創新產業的推出。

5G大頻寬、大連結、低遲延的特性,跟4G終端消費者體驗使用不同,5G將提升到萬物聯網,不只是電信服務業者提升,更涉及到產業的創新發展,如電信業、醫療、交通運輸等都在內,這是臺灣在全球數位轉型時代下的重要機會。

臺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林丁丙教授指出,行動通訊經過40年發展,第五代行動通訊讓物聯網與更多應用成為可能,而國際電信聯盟(ITU)提出5G藍圖定義三大應用場景,分別為eMBB (enhanced Mobile Broadband):增強型的行動寬頻;URLLC (Ultra Reliable Low Latency Communications):超高可靠度和超低時延通訊;mMTC (massive Machine Type Communications):巨量機器型態通訊。

由於傳輸速度與容量大幅提升,在基地站使用大量天線並進行同步處理,實現同時在此頻帶下與傳輸能量最大化之多輸出多輸入Mass MIMO系統將備受關注。5G技術大多數議題都已被討論並提出相應方案,應可如期運作,但在前期基地台覆蓋不足情況下,猜測將會是5G與4G LTE並行,密集都會區先實施5G,再慢慢往外擴展。

臺灣大哥大李南玫副總經理認為,用戶身分模組(SIM)為電信產業服務核心,藉此項消費者提供各式電信與加值服務,除實體SIM卡外,科技演變已研發出內建於終端設備的eSIM。預估eSIM技術將隨著5G發展逐漸普及,帶來eSIM本身的資通安全確保,及透過eSIM提供之電信服務要如何遵守我國相關法規此兩層面課題。

建議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議eSIM裝置之技術規範,並修正對應審驗辦法;對於遠端開通門號之「eSIM電信認證管理平台」,也應有本國自建或落地之規範,消彌可能之國安疑慮。至於透過eSIM提供永久漫遊之電信服務,如何和既有電信法規調和,應提出更明朗、進步的法規環境規劃。

臺灣通信學會方修忠秘書長則將5G討論拉高到國家戰略層級,認為5G的最大亮點在於「大頻寬、低延遲與大連結」三大特性,期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助行政院提出「臺灣5G國家三大戰略」,協調相關部會據以落實:

  • Pro-investment: 鼓勵電信產業與各個垂直產業的跨界整合,積極獎勵軟硬體虛實整合的研發與標準關鍵專利佈局,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 Pro-competition: 引領數位匯流的變革,5G就是電信產業跨垂直產業。應重新審視市場競爭的產業藩籬,鼓勵健康發展的跨平台公平競爭。
  • Pro-consumers: 面對跨界整合與跨業平台的挑戰,迎接「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萬物聯網」嶄新時代,攸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準備與相關工作。

方秘書長並再次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效法美國FCC建立頻譜篩審(Spectrum Screen)的機制;提升技術監理職能,以科技為本落實法律授權,以便恰如其分處置。

未來因應5G發展的新興產業,將是以「資料」為中心的產業,網絡時代有關西費者權益、資訊自主權等討論也將更為重要。

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葉志良助理教授指出,數位經濟發展大多建立在使用者個資及其行為模式的分析上,引發使用者對於數位服務平臺的顧慮。使資料主體(消費者)更能掌握與自身有關的資訊,資料可攜權將能促成此目的之達成,並可形塑出未來的資料產業,消費者產業界都可能因此雙贏。

而在今日個資法架構下,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賦予資料主體兩個新的資料控制權,刪除權或被遺忘權(Right to Erasure or Right to Be Forgotten)、資料可攜權(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但在GDPR外,透過若干措施,業者仍可能有發展獲利空間。例如,屬於特定個人的資料型態,透過匿名化處理(anonymization)而無法再識別該個資主體,或者採取去連結(pseudonymization)將個人資料處理後使得該個人資料在無其他額外資訊協助比對下無從再歸屬至任何特定之個資主體;抑或透過取得當事人同意之方式進行。

論壇最後,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陳在方副教授進一步就5G標準相當重要之專利趨勢、規範與授權等議題,進行報告。

標準制定組織智慧財產權政策上原則係要求標準制定組織內的成員揭露(disclose)並宣示(declare)其所擁有之對標準而言為必要(essential)的專利,並要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書面承諾以公平、合理、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non-discriminatory, FRAND)的條件,就該等標準必要專利進行授權,而宣誓5G標準專利必要專利數,可作為一國「5G力」的參考指標。

有關5G專利與國安一律方便,中美貿易戰雖然美國對華為供應與參與5G佈建,要求其盟友拒絕華為參與相關5G建設。然而由5G標準必要專利之相關規範觀之,5G標準必要專利本身的發展,應加以密切注意,但對於標準必要專利本身,應不至於對於國家安全構成重大的威脅。

「5G與國際法研討會」是國內首次舉辦,針對新興科技議題與國際規範進行廣泛討論之專業活動,多達二十位講者與談人齊聚,就多個5G重要領域進行意見溝通,也獲得電訊監管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高度重視,NCC主任委員、法務處、射頻與資源管理處等單位均代表出席,與業內人士充分交流,為新興科技與國際法議題結合創下良好先例。

未來,社團法人臺灣國際法學會將進一步整理與會報告論文,演講摘要於本會網站(https://www.tsil.org.tw),擇要收錄於「臺灣國際法學刊」,歡迎關心臺灣國際法發展之媒體朋友,踴躍聯繫、參閱。

 

新聞聯絡人

社團法人臺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高思齊

電話:02-2515-4932 分機20

電郵:tsilorg@tsil.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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