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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已經通過九個核心國際人權條約,同時設立各種監督模式,包括國家報告、國家訴訟、個人申訴、詢問程序、訪視程序、尋找失蹤人制度等。這些監督模式絕大部分是由國家與各條約監督機制互動,只有個人申訴才是個人得以直接向國際人權監督機制提出申訴,進而尋求救濟。因而在個人申訴案件中,得以呈現國際人權訴訟的真實故事。同時,在個人申訴案件中,如果被告當事國敗訴,將對當事國形成一定程度之法律挑戰。因而形成國際人權條約對於國內法律系統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