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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法》旨在幫助各國對其仲裁程序法律進行改革和現代化,以考慮到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和需要。《示範法》涵蓋仲裁程序的所有階段,包括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成和管轄權、以及法院通過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進行干預的程度。《示範法》反映了對於所有區域的國家和世界上各種不同的法律或經濟制度所接受的國際仲裁做法的關鍵問題在世界範圍達成的共識。
2006 年7 月7 日,貿易法委員會通過了對第1(2) 條、第7 條和第35(2) 條的修正、一篇新的第四章A 用以取代第17 條以及一則新的第2A 條。第7 條的修訂本是為了更新仲裁協議的形式要求,以便更加符合國際合同慣例。新增的第四章A 確立了關於有助於仲裁的臨時措施更加全面的法律制度。自2006 年起,《示範法》的標准文本是修訂後的版本。鑑於許多國家已根據原1985 年的文本頒布了立法,所以此處一併轉載原1985 年的文本。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