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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2014年,紐約)(《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約》)


UNCITRAL (2016-06-21)

《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2014年,紐約)(《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約》)

 

案文

狀況

 

通過日期: 2014年12月10日

生效

公約》於2015年3月17日在毛里求斯路易港開放供簽署,隨後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簽署。《公約》於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六個月後生效。關於締約方以及簽署方的最新信息,見 現狀頁

目的

《公約》是2014年4月1日之前訂立投資條約的締約方籍以同意適用 《貿易法委員會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規則》(《透明度規則》或《規則》)的文書。2014年4月1日起生效的《透明度規則》是一套程序規則,規範如何向公眾提供關於投資條約下所發生投資人與國家間仲裁的信息。對於2014年4月1日之前訂立的投資條約,除其他外,相關投資條約締約方同意《規則》的,《規則》予以適用。《公約》是用來記錄此種一致意見的一種有效和靈活的機制。

關鍵條款

《公約》在透明度相關義務方面對現有投資條約作了補充。第2條是《公約》的一個關鍵條款,其中確定《透明度規則》何時及如何適用於《公約》範圍內的投資人與國家間仲裁。與《透明度規則》形成對比的是,仲裁是否根據《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提起對是否適用《公約》並無影響。第1款規定適用的一般規則(雙邊或多邊適用),第2款提及僅僅被申請國是(而投資人--申請人所屬國不是)《公約》締約方時《透明度規則》的適用(單方面提議適用)。

《公約》締約方具有作出保留的靈活性,從而可以使《公約》不適用於一項特定投資條約或《貿易法仲裁規則》以外的一套特定仲裁規則(負面清單法)。締約方也可以聲明將不予單方面提議適用。最後,在《貿易法委員會透明度規則》作出修訂的情況下,締約方也可在該修訂通過後有限期限內聲明其不適用修訂本。通過界定作出和撤銷保留的具體時限,《公約》提供了必要程度的靈活性,同時確保不得利用保留妨礙《公約》的目的。

《公約》及其任何保留適用於未來,就是說適用於《公約》對有關締約方生效之後啟動的仲裁。

《公約》與《透明度規則》一道,既考慮到在這些仲裁中的公共利益,也考慮到公平、高效地解決爭議對於當事方的利益。《公約》設想聯合國秘書長通過貿易法委員會秘書處履行存儲處職能(見 透明度存儲處)。

相關文書

 

另見:

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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