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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提供了一套全面的程序規則,當事方可約定按照這些規則進行因其商業關係而產生的仲裁程序,這些規則廣泛用於臨時仲裁和常設機構仲裁。該《規則》涵蓋仲裁過程的所有方面,提供了示范仲裁條款,對任命仲裁員和進行仲裁程序規定了程序規則,還對裁決的形式、效力和解釋等問題確立了規則。目前,《仲裁規則》有以下三個不同版本:?1976年版;?2010年修訂版;及?納入《 貿易法委員會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規則》的2013年版。
《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最初於1976年通過,一直用於解決多種爭議,其中包括沒有仲裁機構參與的私營商業當事方之間的爭議、投資人與國家之間的爭議、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爭議以及由仲裁機構管理的商事爭議。2006年,委員會決定修訂《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以適應仲裁實務在過去三十年間的變化。修訂的目的是提高按照《規則》進行的仲裁的效率,並保持該文書原有的結構、精神或文體不變。
《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2010年修訂)自2010年8月15日起生效。其中除其他外包括述及以下問題的條文:多當事方仲裁和併入程序、賠償責任以及對仲裁庭所指定的專家提出反對的程序。《規則》所載的一些創新內容旨在提高程序效率,其中包括修改後的仲裁員更換程序、費用合理性要求以及仲裁費用審查機制。其中還包括對臨時措施所作的較為詳細的規定。
2013年通過《貿易法委員會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規則》(《透明度規則》)之後,在《仲裁規則》(2010年修訂)案文的基礎上新增第1條第4款,以便對根據2014年4月1日或此後訂立的投資條約啟動的仲裁納入《透明度規則》。該新的款項就根據《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啟動的投資人與國家間仲裁適用《透明度規則》事宜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在所有其他方面,2013年《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與2010年修訂版相比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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