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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制定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二條第2款和第七條第1款的解釋的建議(2006年)


UNCITRAL (2016-06-21)

關於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制定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二條第2款和第七條第1款的解釋的建議(2006年)

 

案文

 

《建議》由貿易法委員會於2006年7月7日通過,其製定意在承認電子商務日益得到廣泛使用以及所頒布的一些國內立法和判例法在仲裁協議的形式要求、仲裁程序和執行仲裁裁決方面比《紐約公約》更為有利。

《建議》鼓勵各國適用《紐約公約》第二條第2款,"認識到其中所述情形並非詳盡無遺"。此外,《建議》還鼓勵各國通過《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經修訂的第7條。經修訂的第7條的兩個備選案文為承認及執行仲裁裁決建立的機制比《紐約公約》下提供的這種機制更為有利。根據《紐約公約》第七條第1款所載的"更為有利的法律??規定",《建議》明確指出,應當允許"任何利害關係方運用在尋求在一國依賴一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根據該國的法律或條約而可能享有的權利,尋求該仲裁協議的有效性獲得承認"。

相關文書

 

另見:

大會決議

準備工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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