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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公約於1959年6月7日生效(第十二條)
目標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本公約)認識到國際仲裁作為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手段日益重要,因此尋求為承認仲裁協議以及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和非國內仲裁裁決提供共同的立法標準。"非國內"一詞似應(包含這樣的裁決:裁決雖然是在強制執行地所在國作出的,但由於程序中的某種涉外因素,如適用另一國的程序法,根據該國法律此種裁決作為"外國"裁決對待。
本公約的主要宗旨是,外國和非國內仲裁裁決不會受到區別對待,並要求各締約國確保這類裁決在其法域內同國內裁決一樣得到承認並普遍能夠強制執行。公約的一個附帶宗旨是,要求各締約國法院為充分執行仲裁協定而拒絕當事人在違反其將有關事項提交仲裁庭處理的約定的情況下訴諸法院。
如何成為締約國
本公約對聯合國任何會員國??、聯合國任何專門機構的其他成員國或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開放供加入(第八條和第九條)。
判例法
相關文書
另見: